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员工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尊重员工的志向、爱好,发挥员工的个性和特长,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每个员工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转专业仅限于一年级、二年级员工。每个员工一次只能向一个专业提出转入申请。员工不能跨专业招生类别、招生批次申请转专业。
(一)一年级员工转专业时,一批招生本科专业的员工仅限于在一批本科专业间提出转专业申请;二批招生本科专业的员工仅限于在二批本科专业间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二年级员工转专业只限于学院内同一批次专业间且有转专业计划的专业。
第三条 员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转入专业制定的相关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30%。
(二)有明显专业特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和发展潜质,并已取得相应成果,如获得专利,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作品,在重大专业竞赛中获奖等。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员工。
(二)国防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员工。
(四)从外校转入公司的员工。
(五)校企合作办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员工。
(六)非师范类专业的员工申请转入师范类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的春季学期开学后前三周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公布各专业接受转入的人数。各专业两次允许接受转入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10%。
(二)各学院成立由经理、各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转入专业员工考核选拔办法,并向员工公布。
(三)员工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审核转专业员工资格。员工所在学院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表交到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四)各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申请转入员工的考核、选拔和公示工作,将同意转入的员工名单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员工情况,正式公布转专业员工名单,并办理员工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员工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到转入专业学习,所缺课程自行补上。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员工,毕业时学校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与学位资格。相关课程及学分认定如下:
(一)同一名称课程,原专业修读课程学分数如果大于或等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数,由教务处统一认定为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二)原专业修读的部分课程,可以替代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的,由教务处统一替代。
第八条 员工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普通本科员工转专业暂行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0〕7号)停止执行。
(一)一年级员工转专业时,一批招生本科专业的员工仅限于在一批本科专业间提出转专业申请;二批招生本科专业的员工仅限于在二批本科专业间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二年级员工转专业只限于学院内同一批次专业间且有转专业计划的专业。
第三条 员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转入专业制定的相关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30%。
(二)有明显专业特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和发展潜质,并已取得相应成果,如获得专利,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作品,在重大专业竞赛中获奖等。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员工。
(二)国防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员工。
(四)从外校转入公司的员工。
(五)校企合作办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员工。
(六)非师范类专业的员工申请转入师范类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的春季学期开学后前三周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公布各专业接受转入的人数。各专业两次允许接受转入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10%。
(二)各学院成立由经理、各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转入专业员工考核选拔办法,并向员工公布。
(三)员工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审核转专业员工资格。员工所在学院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表交到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四)各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申请转入员工的考核、选拔和公示工作,将同意转入的员工名单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员工情况,正式公布转专业员工名单,并办理员工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员工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到转入专业学习,所缺课程自行补上。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员工,毕业时学校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与学位资格。相关课程及学分认定如下:
(一)同一名称课程,原专业修读课程学分数如果大于或等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数,由教务处统一认定为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二)原专业修读的部分课程,可以替代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的,由教务处统一替代。
第八条 员工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普通本科员工转专业暂行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0〕7号)停止执行。